在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领域中,设立有效且合规的家族信托是一项极具专业性与挑战性的任务。它不仅仅要求五大要素满足《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还需从家族财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视角出发,综合考量家族成员构成、家族财产构成、家族目标的复杂性,以及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家族目标实现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灵活且能够根据家族环境变化实时调整的家族信托方案。而这一系列复杂且专业的工作,离不开专业机构的深度介入与协同合作。
近期,家族信托领域可谓风波迭起。先是崔亦某所涉家族信托,因信托财产存在违法情形,相关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而后宗氏家族信托又起波澜,其信托受益人发起诉讼,使得宗氏家族的隐私公之于众,引发大众关注。这两起事件不仅在社会上激起广泛讨论,更将家族信托这一话题再度推到公众视野的中心。
2013年以来,在从业人员、参与机构的大力推动,以及监管机构的严格规范与引导下,作为舶来品的家族信托逐渐揭开神秘面纱,为大众所熟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末,家族信托余额已攀升至 6435.79 亿元,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
家族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架构,通过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实现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从而达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目的,是家族财富传承的基石性工具。然而,对于如何搭建一个既有效又合规的家族信托架构,依旧是一道颇具挑战性的难题。
本文将从信托的五要素入手,介绍如何才能搭建一个有效且合规的家族信托。
01
什么是家族信托?从信托的五个构成要素说起
从法律关系上讲,信托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特定的目的,围绕着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这一轴心,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构建的一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
信托最独特之处在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了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名义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实际利益归属受益人或者用于特定目的,从而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灵活分配等功能。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包括了三类五个要素,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和管理的人。
受托人。接受委托而以自己名义持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信托可以有两个及以上的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受益人。由委托人安排的、对信托财产享有利益的人。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从委托人那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意欲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
上述五个要素构成了信托的基本结构。家族信托作为信托,也须具有信托的五要素。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三分类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基于“三分类通知”,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单一自然人,或者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也可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信托财产方面,“三分类通知”并未对信托财产的类型作出规定,但是要求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信托目的,“三分类通知”明确,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02
在国内设立有效合法的家族信托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设立的信托才是有效的信托。
(1)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有以下权利:一是,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二是,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三是,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除了上述权利,委托人不应过度保留其他权利,负责可能导致信托成为“虚假信托”。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稳定性以及相关资质,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但不可以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没有权利限制的且不是禁止流通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合法的财产权利;
(4)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5)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6)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族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从信托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设立有效且合规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没有要求,但受益人和受益人范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这是因为,清晰的受益人设定,有助于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避免后续因受益人身份不明或范围模糊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为了避免家族信托日后受到挑战,从主观上来看,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合规,初心要正,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不能以逃避债务、洗钱等非法目的设立家族信托。从客观上来讲,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含财产权利),不能将非法所得、权属不清的财产置入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同时,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03
家族信托落地实施离不开专业机构的“全链条赋能”
除了要五大要素符合《信托法》相关规定,和信托想比,家族信托在财产管理和分配上有其特殊性。家族信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家族治理的协同性等方面。
家族信托的复杂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是家族成员与结构的复杂性。家族是以婚姻关系为横轴、以血缘关系为纵轴、以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为网络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以家族委托人为轴心,其家族成员横向上有直系血亲亲属、旁系血亲亲属、姻亲亲属,纵向上上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下有二代子女、三代孙辈、四代重孙辈乃至“N”代这些未来的家族成员。
如何在庞大的家族成员中确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又如何在既定范围的受益人群中安排具体的信托利益,是构建家族信托第一个绕不开的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处理得好,可以促进家族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好就会滋生家族矛盾甚至引发家族纷争。在此种情形下,可能需要依据家族成员的构成情况,为每个家族分支分别设立独立的家族信托。
第二是家族财产的复杂性。财富家族尤其是企业家族的财产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类型往往复杂多元。不同类型的家族财产装入信托的方式不同,管理的策略和方式更是千差万别。如何为不同目标的家族信托匹配最合适的家族财产,如何将不同类型的家族财产以最恰当的方式置入家族信托,又如何为不同类型的家族信托财产建立最匹配的管理机制,这些对家族信托的构建和管理,无一不是巨大挑战,稍有疏忽,家族信托的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第三是家族目标的复杂性。家族信托表面上是对家族财产进行分配和管理,实质上是要通过对家族财产的管理实现特定的家族目标。而一旦涉及家族目标,其复杂性便立马凸显。
对于家族财产,仅仅是用来照顾家人生活,还是要与激励家族后代的成长相结合?仅仅是直接分配给后代作为其个人财富自由支配,还是要作为家族共同财富长远传承?仅仅是让家族成员受益,还是要通过公益慈善惠及社会?如果把不同信托目的都放在同一个家族信托里,常常会发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投资策略和分配方式之间的冲突。是否需要根据不同的目的设立不同的家族信托,也是需要反复推敲的。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设立家族信托,其存续期限一般都会很长,短的几十年,长的上百年。
出于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和支持家族成员事业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如果受益人是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信托期限通常会覆盖受益人的一生;如果受益人还包括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信托期限还会拉长到最后一代受益人的生命周期。
至于以世代传承为目的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其期限之长更不待言,延续几代人、存续上百年是常有的事情,如果法律没有限制,甚至可以永久存续。
家族信托的长期性给家族信托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代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前设定的信托目的、管理安排,往往会因为外在环境的变化而无法实现,或者严重脱离社会实际情况。
因此,相较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在管理上的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受托人的选择标准更高。普通信托的受托人只要为委托人所信任并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即可胜任,但对于家族信托,还要考虑受托人的可持续性问题,如果受托人自身的存续期限难以与家族信托的期限相匹配,就会导致受托人的频繁更换从而影响信托的管理。这也是许多家族选择永续经营的法人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原因。
其二是信托的管理机制要求更加完备且富有弹性。在家族信托发挥作用的漫长岁月里,随着委托人的身故,就无法参与信托的管理,这就需要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管理机制来应对岁月的变化和无常。
因此,家族信托通常需要增添信托财产保管人、信托保护人、信托监察人等角色协同或监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并赋予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方面更多的“酌情权”。
由于家族信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圆满实现家族信托设定的目标,不仅家族信托内生的管理结构需要更加完备并富有弹性,还离不开外生的家族治理的协同。
对于一些简单的家族信托安排,比如,受益人仅为特定的某一位或某几位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而且其信托利益比较确定时,因为信托事务比较简单,可以主要依靠信托内生的管理机制实现有效管理。
但是,对于受益人范围涵盖了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信托利益设计又比较灵活的复杂家族信托而言,尤其是以世代传承为目的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其信托事务将会异常复杂,需要根据岁月的变化适时做出符合家族目标的种种决策。而这些通常不是受托人而是家族自身最具有发言权,只有家族自身才能做出最符合家族目标的决定,这同样需要家族建立自身的家族治理体系来进行决策。
再比如家族股权信托,置入信托的信托财产通常时家族企业的股权,事关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而受托人通常不是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如何在漫长岁月中根据变化了的经营环境,适时调整家族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策略,非受托人所能胜任,只能依赖家族自身建立的家族治理体系来进行决策。
正是由于家族信托的复杂性、长期性与协同性特征,对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从前期对客户进行全面深入的KYC(了解你的客户)调研,到精心设计契合家族需求的信托方案;从推动信托方案顺利落地实施,到后续开展严谨细致的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工作,整个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度参与。唯有确保家族信托服务有效、合规,且满足家族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才能充分激发家族信托的功能与潜力,有效规避家族内部矛盾与纷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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